第14期
(总第564期)
2024年6月13日
关于规范“住改商”现象的建议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九条: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近期,市政协委员章庆亚在社区走访调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时发现,部分小区存在“住改商”现象:部分业主将一楼落地窗改为进出通道经营,在高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或小作坊加工等,给住宅小区增加了安全隐患;经营者自主申报地址的现场核验工作不到位,部分住宅房未经相关许可而作为经营地址注册,从事经营活动;存在扰民、环境污染、易脱离监管等问题。
为此,建议:
一是加强注册地址核验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抓好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址时的核验工作,通过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等多种举措加强过程监管,保证源头规范化,避免违反法律私自“住改商”现象发生。
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机制。针对违反法律私自“住改商”的行为,一经周边居民发现即可投诉举报,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响应,及时制止查处。用好举报奖惩制度,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度,形成全面举报打击违法行为的新机制,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,向全社会宣传普及“住改商”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相关内容,让更多人参与到监督中来。同时,为防止因奖励举报权利被滥用,可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,核实举报奖励条件、上报信息内容,完善举报流程、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,对举报信息可信度加以识别。
三是落实住宅安全监管。属地街道、社区与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,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监管责任,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,针对排查出的隐患,及时同步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,督促隐患整改。
委 员 单 位
章庆亚 琅琊区住建交通局副局长
来源:信息调研室
初审:陈力
审核:刘羽
审签:边叶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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